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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1-07浏览次数:49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干部的管理,推进学生干部工作的发展,更好的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团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依靠力量和得力助手。在各级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要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做广大学生的表率和榜样。

第四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团委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学院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为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学业进取精神,专业课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学生总数前50%,无不及格课程;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项活动,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服从团学组织的安排和决定;

(四)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不为个人谋私利,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积极维护集体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

(五)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能积极主动配合其他干部开展工作;

(六)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思路,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任职条件的要求,采取组织推荐或自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过应聘、个人发表竞聘演讲、评委评议、组织审批等程序产生,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条  院级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原则上从现任院系干部和班级主要干部中推荐产生,应聘者必须要有一年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经验。各系团总支、学生分会有向学院输送优秀学生干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时间按学年度计算,每届干部任职期限为一学年,任职期满有意续任者,须参加新一届学生干部的应聘考核。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辞职、免职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动辞职。

(一)综合素质测评达不到良好等级者;

(二)任职期间有课程不及格者;

(三)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级前50%者;

(四)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者;

(五)在工作岗位上不作为者;

(六)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向其所在部门或组织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二)各级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一周内召开会议讨论,对确有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其辞职,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免职;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不团结合作,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三)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四)个人行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因违纪违规受处分者;

(六)对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免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所在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召开主要干部会议,就当事人违反第十二条中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上级主管部门经调查后,召开会议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对免职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在一周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辩。

(三)如审批机关维持原决定,当事人可向团委提出申诉,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并告知结论。

(四)如无异议,则正式免职,并报相关上级组织备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在团委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一)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和院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系团总支副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学生分会正、副主席。考核结果由团委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团组织;

(二)系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

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系级学生社团的干部由系团总支负责考核。

(三)学生公寓负责管理和考核:

公寓楼长、楼层长、舍长。

第十五条  每学期管理考核部门对学生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测评,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学五个方面,每位干部的考核分自评和主管部门考评两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  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需填写《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各级学生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在考核意见栏中填写考核结果。任职期满后,考核合格以上的学生干部,由各管理考核部门发给聘书,作为任职凭证。

第十七条  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及考核结果,学院每学年开展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并召开表彰大会给予一定奖励。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工作由各系负责。

第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或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利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对学校给予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述的权利;

(七)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干部;

(二)系团总支、学生分会所有干部;

(三)学生社团部长及以上干部;

(四)班级(社团)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五)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干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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