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1-07浏览次数:4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为学院团委,团委社团部负责具体的事务管理。

第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由所在系(部)团总支初审,报院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学术科技、兴趣爱好、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娱乐、理论学习、体育竞技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挂靠单位、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制度;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从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团委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评比;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接受数额,定期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年第一期开学的前两周内向社团部申请注册,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视作自动解散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必须报团委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社团部审核并报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经团委审查同意。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听取并审议社团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申请并成立团组织的社团,应当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会,做好社团内团员青年的教育、团结、引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团委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社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团委社团部反映情况和举报。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就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出有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每年定期对全院社团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校级优秀社团,并对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和优秀社团成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社团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管理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社团部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

    (二)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一学期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第八章  社团的财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应分别设立总帐和明细帐,每学期向学生社团主管单位上报,并向学生社团成员公布使用情况,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财产由财务理事专职管理,每学年末填写财产登记表,上报社团部。如需财产登记,则由学生社团主管单位上报学院登记造册;如遇社团解散,则该社团的财产由主管单位负责接收、保管,不得随之流失。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 3 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社团方面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