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学院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必须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纸质、胶片、磁带、电子存储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反映、记录和保存的内容。
第三条 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学院及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是学院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学院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要求公开学院信息、获取学院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学院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公开信息前,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五条 在学院董事会、党委的领导下,学院成立以院长长为组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学院相关部门参加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学院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为学院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督促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院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学院信息不得收费。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干部人事任免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学院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学院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要依法对全校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学院门户网站;
(二)校报、校园广播、电视等校内外媒体;
(三)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新闻发布会、年鉴等;
(四)相关部门和场馆设立的信息索取点;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门户网站是学校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网址为http://www.lzlqc.com/。学院在学院主页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院将汇编成册的学院规章制度、年鉴,置于学院办公楼、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院将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继续推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生手册》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甘肃省教育厅或者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属于学校层面的信息,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公开,发布在校园网主页信息专栏中;属于学院某一方面业务工作的信息,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发布在部门主页上,并给学院办公室提供索引清单,由学院办公室在学院信息公开专栏中建立索引链接;属于几个方面业务交叉工作的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提出公开申请,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初次受理该申请的系(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代为填写学院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受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分别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学院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给申请人给予书面答复;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更正;本院无权更正的,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甘肃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作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信息公开专栏中向全社会公开,并于每年10 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和不予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
(三)学院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被举报、被处理的情况;
(五)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公开评议制,聘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以及家长、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对本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学院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侵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从事学院活动所产生的学院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