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深化高等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甘肃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甘政办发〔2015〕1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陇桥院发〔2015〕215 号),进一步推进与完善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深入实施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强我院大学生自主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创新意识,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才。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参与创新训练项目的学生或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的准备和项目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参与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团队在导师(学校导师或企业导师)指导下,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通过参加企业实践,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一项或多项具体的任务。
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团队在学院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采取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指导队伍
第四条 成立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
第五条 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导师队伍建设,积极聘请企业导师参与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组建校企共建的导师团队。对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鼓励导师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融入学生个性化培养方案。制定激励政策,加强组织引导,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
第六条 注重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过程管理,强调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并注重创新成果。在项目申报、项目筛选、业务指导、项目进展追踪检查、答辩验收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及时跟踪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进度。
第七条 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条件建设。建立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和“创业园”,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创新实践场地,加大实验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硬件保障。
第八条 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项目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经验交流、成果展示、共享资源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研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资助对象为学院1-3年级学生,项目申请者应学有余力,凡对应用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且善于独立思考,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探究精神,具有一定实践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学生均可申请。校级项目完成期限为1-2年,省级、国家级项目为1-3年(视具体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跨校、跨学科、跨专业、跨系、跨年级联合申报。申请人原则上每届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不允许交叉申报,正在承担计划项目的学生不得再申报新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为陇桥学院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可聘请在相关学科领域内有造诣的教师或行业人员作为指导教师,也可由学院指定指导教师。其中创业实践项目的指导教师(团队)必须聘请校外指导教师(行业人员)不少于1名。指导教师应具有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及实践经验。每位教师每届每人指导项目限1项,指导能力强且有显示度的教师经批准可指导2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指导老师不超过2人。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研究,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应以创新性研究(实验或商业模式等)、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为手段,以提高创新创业品格和实践能力为目的,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企业研发、社会热点、难点或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
第十四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或企业提出,学生选择。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1.申请项目的学生须如实填写《陇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交所在系(部);
2. 系(部)根据学院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后汇总上报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
3.学院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立项项目,推荐省级、国家级项目,批准后的项目将在全院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1.项目立项组织和审批,由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负责。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运行。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和实验,并及时进行总结与交流。
2.学院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实施需要核定项目经费。
3.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及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校级项目的结项验收;负责对本校指导教师进行培训,并对指导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促使所指导的项目提升层次和水平,并努力培育省级、国家级项目。
4.创新实践中心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十七条 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应加强管理,对项目计划执行和研究进展情况、经费开支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追踪检查。对项目的检查可采取多种形式如书面汇报、现场考察、经验交流、成果展示等。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给予条件保障。学院各类实验中心和实验(实训)室在保证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应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处理: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更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由个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提出变更意见,经“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改后的项目由各系(部)做好统计并上报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备案。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所在系(部)提出更换意见,经“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由各系(部)做好统计并上报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备案;指导教师未进行实质性指导,可由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或学生提出,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予以更换。
3.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备案;
4.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确实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并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审批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备案。
5.项目结项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项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批准。所有立项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二十条 结项验收:
1.项目每学年有2次结项时间(考试周前1个月),到期结项或需提前结项的项目组,需提前1个月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交相关结项材料,由工作小组组织安排结项验收时间后,通知项目组。
2.项目完成后,学院聘请相关学科(专业、行业)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高校评审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行业评审成员应为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金融投资专家等;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实行回避制。
3.结项验收材料包括:《陇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书》、项目结项报告、与项目成果相关的学生研究论文、著作、专利、获奖证书、项目成果实物照片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软件等一式三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报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一份留学生所在系。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
4.项目验收以答辩形式进行。评审委员会重点审阅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的掌握情况,重点考察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和创新成果,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认定研究成果,评选优秀项目。
5.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项目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6.不参加结项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下一次申报和参与项目的资格。项目验收时,指导老师须全程参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说明情由并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批准),无故不参加者取消下一次项目指导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1.学院设立“陇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金”,对入选项目给予经费支持,专款专用。
2.项目经费分三期下达:项目立项下达第一期项目经费4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30%,结项检查通过后拨付余额30%。
3.在指导教师监督下,由承担项目学生在预算额度和开支范围内自主使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的资料费、文具费、打印费,实验材料购置费,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论文费,调研费,创业训练、创业实践、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4.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项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任何组织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5.对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停拨或收回经费。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业激励: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学院创新创业教育认定标准记入学生学分,结项验收的项目记载入学生档案。
2.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获批省级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顶补2门挂科,排名第二、三者,可申请顶补1门挂科;获批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顶补3门挂科,排名第二、三者,可申请顶补2门挂科,排名第四及之后的参与人,可申请顶补1门挂科。
3.获批省级及以上项目的负责人和参与人如有处分,在毕业时由本人提出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按破格授予或补授学位审核,每个省级及以上项目可顶替一次处分。
4.在同等条件下,获批项目的负责人和参与人可在评奖评优、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奖,表彰在创新精神和能力方面有较大收获和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师生一定的奖励。参与创新项目的学生,以创新内容为题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四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可纳入个人岗位、业绩考核、年终教学考核并与职称推荐挂钩,项目指导过程中因个人不履行职责,未进行深入指导而导致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记入业绩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与组织工作,纳入系部考核,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国家级(或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凡是校级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所发表的论文、专利及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项目结项时应提供成果证明,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起着指导、把关负责的作用,经查实项目有弄虚作假者,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今后指导本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陇桥院发〔2013〕158号)作废,基金转入陇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金,由陇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