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自主创新意识,增强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实际情况,设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以学院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各项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按规定获得的学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由七大类组成:学科竞赛类,职业技能类,学术科研类(学术论文、科研、知识产权、参加学术报告),考研司考类,创业实践类,文体竞赛类及其他类。学生应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学分作为一个模块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选修和实践环节等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的同时,还必须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项目,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6学分方可毕业,其中“职业技能类”至少修够2学分,学生成绩总表中,创新创业学分6学分,记“合格”;8学分及以上,记“良好”;10学分及以上,记“优秀”。
第四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超出 6学分以上的分值,可以替代通识选修课程学分,最高可替代3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分值及记分标准见后附《陇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标准》。
第五条 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取得证书、获得奖励类,需提交证书、获奖文件或奖励证书原件等材料;论文论著正式发表的,提交正式刊物;技术成果转让的,提交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等材料;科研活动需提交立项文件、结题证明、导师证明等材料;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活动组织文件、实践报告、实践考核等材料;其它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证书等材料。
第六条 学分认定程序:
1.申报:每学期末,各系组织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和申报,并填写《陇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表》一式两份(系及教务处各存一份),申请人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辅导员负责检查与督促学生在毕业前修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2.审核:各系负责对各类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审核认定。各系对照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认真组织审核,并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3.公示:审核结果向学生进行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直至正确无误。
4.记载:审核后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表》,由各系统一存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七条 实行创新创业学分检查制度。各系每学期汇总一次报教务处,教务处每学期对各系记载的创新创业学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学分予以取消。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取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1.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2.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3.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4.证明材料不全的;
5.其他经学院认定为无效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请创新创业学分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外,以作弊论处。教师和辅导员在审核创新创业学分过程中不认真负责、导致重大后果者,相关责任人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条 组织管理。各系应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及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开展及学分审核认定工作。教务处负责学分认定工作的协调、检查和指导。创新创业学分的实施,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部应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本办法,并落实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陇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标准》中尚未涉及到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的,由系部或活动组织部门报教务处批准后,适时增列。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由各系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及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处理,重大争议事项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桥学院所有专业本科学生;本办法自2011级学生起实施,2011级学生获得4学分方可毕业,2012级学生获得6分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