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特设立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第二条 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主要做以下用途:
1. 对经评审立项的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
2. 对经审核的大学生参加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的培训费等方面予以资助。当年基金节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
第三条 成立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主任组成。
第四条 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是学生科技学术创新项目的评定和审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各项目的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对受资助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系成立系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该系学生的项目申报、项目的初选、各资助项目资金的发放和监控、项目进展情况追踪、项目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申报基金项目的学生须填写《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由指导老师填写意见,经学生所在系审核盖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核后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 本基金项目每年立项审批一次,于9月份发布立项通知,立项范围、参加学生、指导老师等方面的要求以当年立项通知为准。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一年内完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参与项目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前结题。
第八条 学院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根据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情况适时举办相应内容的学术报告;各系可对申报项目的学生组织培训。
第九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包括:
1.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著作或调查报告;
2.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开发;
3. 可推广应用或转化为生产的各类科技创新成果;
4. 具有较强可行性和创新性的大学生创业计划项目。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已获得竞赛奖励或已经完成的项目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原则上在研究期限完成前毕业的学生不得申报,且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未按期完成项目的人员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结项时必须提交结项报告及与研究成果相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论文、著作或调查报告必须在正规刊物、出版社发表和出版。学生所发表论文、调查报告或出版著作必须注明是“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完成结项后按《陇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计划实施办法》为项目组学生认定学分。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老师为第二作者正式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出版的著作,可以记入教师当年科研与教学成果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结项的项目进行评审。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可授予“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人才”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