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产出标志性科研及教学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包括以陇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地厅级及以上的科研教学成果奖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获得授权的专利;以陇桥学院为主要承担单位申请的地厅及以上的科研、教学研究项目等。
第三条 学院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以及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教师进行奖励。
第四条 学院对教师个人的设计艺术类作品获奖等级进行界定并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与陇桥学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学院教工。
第六条 对同一科研、教学成果获得多项同一级别奖励的,学院只对其中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授奖。对同一科研教学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者,学校将按其获奖级别中的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凡以陇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科研、教学成果奖,论文、专著、教材及专利,以及申请的科研教学项目等,均给予一定量的科研分值(附件1),并纳入系(部)考核范围。
第八条 单位科研总分 = Ai
n 表示各单位教师人数
Ai表示各单位所有教师科研总分
单位科研人均分=Ai /n
第九条 每一科研教学分值奖励20元。根据学院发展及财力支撑情况,可适时调整科研教学成果分值及奖励金额标准。
第十条 上述第二、三、四条涉及到的各项奖励,直接发放至项目(课题)负责人。有多人合作参与的,主持人或第一作者得分不低于50%,其余由负责人按照合作者各自贡献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资金由学校统筹,从教师奖励基金中列支。每学年奖励一次。各类成果、项目的统计时间段一律从前一年的7月1日计算至当年的6月30日,需在6月下旬向科研处提交各类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论文的封面、目录页、论文全文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各类学术期刊及出版社的级别,按附件所列名录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如发现获得奖励的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其所获奖金,并按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方案,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陇桥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科研与学术交流处负责解释。过去规定有与此相悖之处,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