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工作的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1、纵向科研经费:指承担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等。
2、横向科研经费: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3、学院自筹经费承担的上级部门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凡以陇桥学院的名义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全额汇入学院指定的账户,接受学院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将上述经费汇入他处。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1、坚持专款专用;
2、坚持款项使用与项目计划进度相结合;
3、在规定的开支允许范围内以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经费为主。
第五条 经费到帐后,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进行专项管理,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进行专项核算。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版面费、协作费、查新检索费、实验室改装费等。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应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预算计划执行。
第七条 经费划拨比例及要求:
1、资助类项目:首次拨付课题组资助金额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30%,待完成结项验收后再拨付20%.
2、自筹经费项目:学院资助标准为:市厅级3000元,省级5000元。首次拨付学院资助金额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30%,待完成结项验收后再拨付20%.
3、横向课题可以提取到账经费的20%作为劳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纵向课题及自筹经费项目不允许计提劳务费及业务招待费。
4、各类经费均在限额内使用,不得超支,按照财务处规定进行报账。对于不能提供发票或者使用范围不在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项目经费,学院有权追回已拨付的经费。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撤消后,均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由课题负责人会同财务处、科研与学术交流处等部门进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决算。
第九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终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科研与学术交流处会同财务处将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撤销合同,追回款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校,所在单位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研与学术交流处同意备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校使用(任务下达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到科研与学术交流处办理项目及经费交接手续。项目移交完成后,由科研与学术交流处向财务处下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科研与学术交流处通知财务处终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对于由原项目负责人带走的横向项目,须签订责任转移书,且须经合作单位同意并签章,已到帐的经费不得带走。
第十二条 需返还(偿还)企业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组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科研与学术交流处会同财务处每年度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缓、终止其经费使用,或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新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未经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批准或未在科研与学术交流处备案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到款经费不能作为项目承担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单位部门,解释权归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