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必须贯彻教育厅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保证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为学院的科研工作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我院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的建设,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与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三条 为了确保我院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在培育期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明确各部门责任,参照《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实行学院直接领导,实验室主任负总责的管理体制,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和建设、评估与考核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由学院投入经费建设。
第五条 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是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宏观管理的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建设规划;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制订实验室建设的评估方案、组织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的学院检查验收。并对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的改革与发展按照学院会议决议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是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仪器设备的采购、配备、维护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的调查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调研制定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配套的人事政策,并且重点针对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主任等高级人才的引进制定相应人事政策和待遇规定。教务处负责做好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研究工作与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的衔接工作及相关规划。信息工程系做好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的网络建设、网站制作、维护,实验室设备调试、维护等网络信息保障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后勤保障方案并做好保障工作。
第八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设主任1名,聘请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省内权威专家担任,每年在我院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我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相关教师担任;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至少1个编制。
第九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需纳入我院相关学科3个以上研究团队进行科研工作,各团队成员应是学院确定的学科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和梯队人员,按照老、中、青相结合原则组织团队。
第十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我院聘请省内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9人,我院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研究团队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争取科研立项,争取教学、科研获奖,发表高水平论文等,并以此作为实验室建设考核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由实验室负责制定后报科研与学术交流处及人事部审批。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建立岗位日记。
第十四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应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会同学院人事部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各类人员的级别晋升、工作待遇,根据实验工作特点和本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中价值2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应建立使用档案,每半年需将大型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状况、利用时长、开机次数等)及实验室对外开放情况(实验人次,开放的实验等)以书面形式向科研与学术交流处、资产管理部汇报。
第三章 立项和建设
第十六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实行立项建设,目标管理。在培育期二年,每年学院投入专项经费20万元用于建设。
第十七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经费由实验室预算后填报《陇桥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计划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周期内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拟采取措施、预期标志性成果以及经费使用计划等,并逐年列出目标、任务的量化指标,如科研项目的层次和数量、科研成果获奖的层次和数量及转化效益、学术骨干和后备梯队的培养计划等。《计划书》是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科研与学术交流处若发现执行时与原建设计划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中止下拨经费直至撤消立项并追回拨款。
第十八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上报科研与学术交流处,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年度计划完成后,须在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上报科研与学术交流处,作为检查、验收及下年度经费划拨的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建设专项经费的分配方案,按年度由科研与学术交流处处负责提出,按学院有关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安排的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专项经费均由学院科研与学术交流处监督管理,被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经费要专款专用,财务部负责财务核算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室修缮费用、科研业务费、人才培养费、实验与材料费等。具体分配:
1、用于仪器设备、实验室修缮费用等硬件的费用,不低于总经费的90%。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避免重复添置。
2、用于实验室梯队建设、人才培养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5%。
3、用于科学研究日常业务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5%。
4、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和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图书资料、学术交流及发表论文;不得用于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不得用于餐饮招待费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审批报销:实验室根据立项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经科研与学术交流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方可启动。购置仪器设备及办理报销手续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源开放
第二十三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采取集中管理、对外开放、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的仪器、设备将在时间和空间上向全院教师以及社会研究人员开放。
第二十五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具有的设备情况、能开展的实验及收费标准由实验室制定。并应以适当的形式进行网上公示。其中收费标准应区分校内和校外人员,合理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学院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循环经济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