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与学术交流处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经费管理、结项报告评审、项目验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A类项目 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省、市政府立项并有经费支持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二、B类项目 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立项的自筹经费类纵向科研项目。
三、C类项目 主要指企业委托我院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应该有利于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地方的经济建设与科学发展,提高地方科技水平;有利于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项目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及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准备,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项目须具有学术前瞻性,思想新颖,创新性,实用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明晰可行,符合我院及地方行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三、近三年立项(包括各渠道立项课题)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对于承担院级以上项目,不执行科研管理和经费管理规定,无科研诚信的项目负责人,除了被撤销立项课题的处理以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每年根据上级通知定期向全院发布本年度的项目申报要求和课题指南。
二、采用各系(部门)组织申报的办法。项目申请人填报《陇桥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经各系(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科研与学术交流处。
第八条 项目立项
一、科研与学术交流处对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和学院推荐三个步骤:①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②专家组(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学科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③科研与学术交流处依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意见并公示。
二、承接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直接与上级立项审批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或与科研与学术交流处签订《陇桥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系、部、中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研究人员因工作调动、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研究人员更换手续,保证课题研究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自签订《陇桥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开题报告会,接着开始实质性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在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向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提交申请报告,经科研与学术交流处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跨部门项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中心负责实施,相应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科研与学术交流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项目,属于院级科研项目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作出撤消该项目的处理。属于承担的上级单位科研项目的将给予警告,要求整改,并且按照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学院造成损失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立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我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陇桥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精打细算,合理安排。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负责人按项目要求时间向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提出结项申请,填写《陇桥学院科研项目结项表》,并将项目结项支撑材料交科研与学术交流处,由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按相关项目结项要求向项目立项部门申请进行结项验收。若项目立项部门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本人提出申请、办理结项验收手续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办理,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应为:确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等。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形式应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学术上有新见解,对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报告,并有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视情况还需原理性的试验装置或模型等。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形式应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具研究报告及应用证明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等。
第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委托方的原因不能按原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征得系、部、中心同意,及时向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提交报告,对不及时提交报告的视为故意拖延,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未按合同要求和计划进度完成且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的项目,由科研与学术交流处进行审查,分清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研究项目及后续推广中发生经济损失的,由项目组承担。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学院教师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其成果均属学院享有,项目组成员可享有署名权。科研成果的归属,应在科研与学术交流处代表学院与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签订的《陇桥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中予以确认。我院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其成果归属和署名权应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按项目立项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成果登记、归档和报奖工作,成果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上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系和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提出推荐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和院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报奖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更不得再申报同级别或低级别奖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术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陇桥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
附件2:《陇桥学院科研项目研究人员更换申请书》
附件3:《陇桥学院科研课题中期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