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以及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甘肃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甘肃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市(州)、县(市区)、本校语言文字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第六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是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三)面向社会,服务群众。
第二章 测试工作管理
第八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对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组织检查评估;设立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确定各测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普通话水平测试省级测试员、视导员、复审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管理;组织开展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科研工作;组织编写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教材;颁发并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九条 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设立县(市、区)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点;组织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辖区内测试员的选拔、推荐。
第十条 县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辖区内测试员的选拔、推荐。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本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设立分校区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点;组织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校测试员的选拔、推荐。
第十二条 省广播电视局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省广电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全省广电系统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以播音员、主持人为重点人群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系统测试员的选拔、推荐。
全省广电系统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由省语委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省语委办负责组织面向社会人士(原则上不含播音员、主持人)和在校学生的普通话一级甲等水平的培训测试。凡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一级乙等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第三章 测试机构
第十四条 各市(州)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
第十五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由所在市(州)语委或所在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统一管理,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当地语委或所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市(州)可以在市(州)属学校及所辖县(市、区)建立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点,高等学校可以在距离较远的分校区设立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点,为当地人员就近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点由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所在高校批准设立,属于市(州)或高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分支机构,可命名为“**市(州)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县(市、区)培训测试点”“**市(州)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学校培训测试点”或“**学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校区测试点”。
市(州)语委或所在高校设立的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点,应当报省语委办备案。
第十八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测试站(点)须有固定地点,内设考务办公室、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测试室须符合《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的规范要求。各区域电子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实现全覆盖,符合保密工作要求。
测试站必须建立测试专用机房,测试点原则上要求建立测试专用机房。若测试点建设时条件达不到测试专用机房标准,可暂时利用常规教室或语音教室作为测试室,其室内各机位的间隔不得少于3米。测试点建成后三年内,应当升级改造建成测试专用机房,以保证测试工作条件和测试质量;
(二)有四名以上测试员。现场测试时,至少有一名省级或国家级测试员负责现场业务指导;
(三)有专职或兼职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及其他考务人员;
(四)有正常的工作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测试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制度健全,并悬挂或张贴在相关测试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九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的职责:
(一)面向社会和学校组织开展普通话培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参加培训和测试人员范围不受所在区域、学校限制;
(二)负责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报名、培训、组织实施、成绩测评、证书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测试员的聘任管理和工作考核;
(四)负责指导所辖测试点的测试工作;
(五)负责其他与语言文字推广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点的职责:
(一)在主管测试站的领导下,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其他与语言文字推广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必须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规范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严格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执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相关规定,确保测试规范运行。
第二十三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的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语言文字工作、熟悉业务、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在职职工担任。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的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如有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对接任人员进行测试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确保测试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并及时告知省语委办。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测试站按以下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测试:
(一)报名。按照测试工作计划,报请省语委办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测试报名公告,组织报名;
(二)申请。报名结束后,测试站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测试管理平台向省语委办提交测试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测试时间、地点、人数、机位数等信息。
若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变更测试时间、地点,应至少于测试前1天向省语委办提出书面申请;
(三)培训。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可组织应试人进行测试前的专门培训。培训应当遵循应试人自愿报名、自愿参加的原则,测试站(点)不得强制收费培训;
(四)组织测试。按照省语委办的批复组织测试。测试时应严格执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严禁应试人携带手机、照相机、平板电脑等具有上网查询及照相、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及有作弊嫌疑的纸质材料等进入备测室、测试室;
(五)成绩评定。试卷的“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和“朗读短文”测试项,由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系统自动评定;试卷的“命题说话”测试项,由测试站通过管理系统分配给2名测试员独立审听评分。各项得分通过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系统合成,生成应试人测试初始成绩。初始成绩须经省语委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确定为应试人本次测试最终成绩。
第二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题库提供,分为纸质试卷和电子试卷。
(一)纸质试卷。由测试站专人负责提前下载打印,在备测室内发给应试人,供应试人进行测试准备。
(二)电子试卷。提前安装在测试专用计算机内,测试时应试人在计算机上进行答卷。
第二十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应严格执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严格考务管理,保证测试各个环节的高效、有序、规范运行,确保测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根据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测试工作计划,并提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保证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的规范设置,指定专人保管测试设备。每场测试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性能完好。测试用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不得外借,不得另做他用。
第二十九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加强试卷的保密管理,指定专人印制、保管、发放纸质试卷,使用后应及时销毁,不得泄露和外传。
纸质试卷销毁前应由测试站(点)负责人和保管人共同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在测试站(点)负责人和保管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内电子试卷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加强对应试人的诚信教育,严防出现替考、弄虚作假等作弊现象。考试过程应全程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视频保存期不少于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加强测试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试人的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测试期间要密切关注考场监控系统,及时了解测试场地内外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加强测试档案管理。测试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文书档案包括每批次测试的工作安排、测试记录、测试员评分安排、纸质试卷销毁记录、等级证书领证申请表、等级证书发放登记表等,文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电子档案包括完整的应试人个人信息、测试录音和试卷。电子档案在线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通过备份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 测试必须在测试站(点)内进行。未经省语委办批准,不得在测试站(点)外的场所进行测试。
第三十四条 测试期间测试站(点)应当在所在学校(单位)或测试站(点)所在建筑物入口处悬挂“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XXX考点”的横幅(或在电子大屏幕上显示“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XXX考点”字样),并根据需要在学校(单位)内设置测试场地路线引导标识。
第三十五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三个月。
第五章 测试员
第三十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为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
第三十七条 省级测试员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语言文字事业,熟悉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政策和语言学理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普通话、语文或相近学科教学工作;
(四)参加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完成全部培训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普通话测试成绩达到一级,获得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
(五)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的国际音标,熟悉本地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
第三十八条 国家级测试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担任省级测试员两年以上;
(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三)参加国家培训测试机构组织的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完成全部培训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国家培训测试机构颁发的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测试员职责
(一)在省、市(州)语委和所在测试站领导下,承担普通话的培训和测试任务;
(二)积极参加语言文字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测试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保证测评质量。
第四十一条 测试员须在测试站的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测试。非经省语委办审批的测试行为和测试结果一律无效。
第四十二条 测试员在测试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能明显偏离评分标准。严禁出现打人情分、徇私舞弊等违纪现象。
第四十三条 测试员本人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应主动向测试站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 测试员应积极参加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研讨活动,开展学术研究,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水平。
第四十五条 新取得省级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应当接受所在测试站安排的实习。实习期间跟测评分不少于100人次。实习结束后,测试站负责将相关资料报送省语委办。经审定合格后,方可入本省测试员数据库。
报送资料包括:1.所在测试机构公函;2.测试员个人信息表;3.实习100人的打分统计表(第四题“命题说话”项,包括任务编号);4.跟测时两名带教测试员的认定意见。
第四十六条 测试站应当向聘任的测试员颁发具有一定期限的聘书,为测试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保障。测试员根据测试站指派参加测试工作,由测试站发放一定的测试工作补助。
第四十七条 测试站每两年对测试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质量、测试工作量、工作纪律等。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测试站可根据考核结果对测试员进行奖惩。对不能胜任测试工作的测试员,可提前予以解聘。
第六章 视导员复审员
第四十八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和测试复审员。聘用期一般为五年。
第四十九条 测试视导员聘任条件: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有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熟悉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经验。
第五十条 测试视导员的职责:受省语委办的指派,代表省语委办对各测试站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参与、指导全省普通话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测试视导员要认真负责,按照国家语委和省语委关于测试工作的要求进行现场视导。视导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不得擅自处理。视导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省语委办书面报告视导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准确评价被视导单位的工作。要廉洁自律,不得向被视导单位提出超越正常工作职责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 测试复审员聘任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话与当地方言的对应关系;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有不少于五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经历。
第五十三条 测试复审员的职责:受省语委办的指派,对各测试站上报的应试人初始成绩进行抽查审核;参与、指导全省普通话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测试复审员要不断钻研复审业务,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复审任务。对于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如实向省语委办报告。
测试复审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于复审过程中涉及的测试机构、测试员违规违纪或业务水平等问题,不得随意扩散或擅自处理。
第五十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为测试视导员、测试复审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保障。测试视导员参加视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提供。测试视导员、测试复审员参加视导和复审工作,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发放一定的工作补助。
第七章 等级证书
第五十六条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的有效凭证,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
第五十七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有权取得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省语委办通过测试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手工填写无效。等级证书按测试任务批次在复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打印完成。
第五十八条 等级证书上印有应试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测试时间、成绩、等级、测试机构、证书编号等信息,以及应试人信息二维码,并套印“甘肃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红色印章。一级甲等证书须加盖“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 等级证书由测试站统一领取。领取时应当由测试站出具介绍信、《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领证申请表》,凭领取人有效证件领取。测试站应当在领取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发给应试人。
第六十条 等级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可自测试时间起五年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省语委办申请补发,不收工本费。超过五年的,不再补发。
第六十一条 等级证书由国家普通话测试机构免费提供,任何测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人收取与证书有关的费用。
第八章 测试质量监控
第六十二条 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制度。在普通话水平测试期间,省语委办组织视导组对各地测试工作进行视导。视导组一般2-3人,由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组成。
各市(州)语委应当对辖区内测试站(点)的测试工作进行视导。有关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也应对本校的测试工作进行视导。
第六十三条 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复审制度。复审工作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或省语委办负责,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复审员对相关应试人的初始成绩进行人工复审,并以复审成绩作为应试人本次测试的最终成绩和颁发等级证书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需要复审的情况:
(一)初始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由省语委办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二)以下情况由省语委办组织复审:
1.初始成绩达到一级乙等的;
2.应试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实名提出申诉的;
3.实名举报涉及到的;
4.教职工在本人就职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测试站参加测试的;
5.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规定的其他省级复审项目;
6.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复审的其它情况。
第六十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复审结果定期
进行通报,对把关不严、复审通过率偏低的测试站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六十六条 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名举报制度。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于实名举报的问题应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到违法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七条 建立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年审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测试站向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进行年审,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抽查。年审结果在全系统予以通报。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因组织工作不严密、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测试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组织管理权限,由所在市(州)、县(市、区)或所在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处理,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其测试行为并责令整改。整改结束后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测试。
第六十九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一年内未组织测试的,应当在年审时书面说明情况;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连续两年未组织测试且无正当理由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连续三年未组织测试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不予通过年审,并撤销该测试站。
第七十条 对测试中查获的替考、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考生,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测试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的,测试站应当停止其测试工作一年,安排其参加培训并再次实习,实习合格后方可恢复测试工作。
第七十二条 测试视导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测试复审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一经查实,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解除聘用。
第七十三条 在测试工作中出现泄密、舞弊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由测试站(点)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2015年3月甘肃省教育厅印发的《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甘教厅﹝201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