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07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优秀,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5.在校期间,连续两年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或曾获得“甘肃省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院每年在接到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后,根据省上下达给学院的名额,依据各系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院领导通过后,下达各系。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可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所在系评选。各系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所提交申请书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根据学生在校综合表现及学业成绩,确定符合条件的建议推荐学生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填写《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学院审核。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条  学院公示。在全院公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一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式结果,确定全院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并上报教育厅。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归档。

第五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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