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11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凡在我院取得学籍资格的本科学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绩好。

(四)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热爱劳动,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身心健康。

(五)提交参加奖学金评定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1.本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本学年内留级试读者;

3.本学年休学者;

4.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四条  学院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班级初评,系审查公示,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学院奖学金的种类、获奖比例和奖额。

一、优秀品德奖

(一)获奖条件:(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二、三、四、五条的基础上同时具备第六、七、八、九条之一)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本学年开设的政治理论课程平均成绩优秀;

2.实事求是、证实正直,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科学的世界观观、积极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

3.热爱劳动,具有艰苦奋斗、文明健康的生活作风;

4.具有一定的心理卫生常识,尊重他人,关心他人,能与同学和睦相处;乐观向上,品格顽强;

5.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模范地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6.见义勇为,有突出事迹;

7.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

8.拾金不昧,有突出事迹;

9.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

(二)奖励金额:每人300

二、学习优秀奖

1.学习优秀一等奖:占班级学生人数的2%;各门功课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每人每年1000元;

2.学习优秀二等奖:占班级学生人数的4%;各门功课成绩不低于70分,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每人每年800元;

3.学习优秀三等奖:占班级学生人数的6%;各门功课成绩不低于65分,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每人每年500元。

三、文体优胜奖

1.获奖条件:本学年参加各类文体比赛活动(文艺表演、演讲比赛、朗诵比赛、书画印作品比赛、征文比赛、体育类比赛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2.奖励金额: 300

四、学术科研奖:

 按照《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关于学生参加竞赛活动的管理及奖励办法》执行。

五、优秀学生干部奖

(一)评选条件:

1.本学年担任团学干部、社团干部期间,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

3.任职期间无重大工作失误;

4.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5.获得“甘肃省优秀学生干部奖”者可同时并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

(二)奖励及奖品:

奖励比例为本系学生干部总数的5%(其中班级干部不低于3%);院团学系统按照比例单独评选。被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六、三好学生奖

(一)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优良,达到《学生体质检测标准》;

2.本学年获得学院二等以上(含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3.本学年获得学院优秀品德奖、文体优胜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术科研奖其中之一;

4.获得“甘肃省三好学生”者可同时获得学院三好学生奖。

(二)奖励:被评定为三好学生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再重复享受学院奖学金,只发证书。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于每年九月份由学生处根据总体情况制定评选条件及办法,确定比例。

第八条  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1.学生处统一安排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任、行政副主任、教学副主任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学秘书为成员的系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系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2.在系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班由辅导员牵头,吸收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奖学金初评工作;

3.评选之前首先进行全班同学综合测评及班级工作总结,初选名单确定后以系为单位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由系务会研究上报学生处审核,最后由学院审批;

4.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学年一次,在每年秋季学期初进行;

5.学院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获得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一旦受到纪律处分立即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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