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级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以及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对于达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要着重考虑如下情况的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的;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特别贫困学生;
4.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5.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6.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7.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8.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9.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使用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聚餐、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行为的。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院每年在接到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后,根据省上下达给学院的名额,依据各系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院领导通过后,下达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由各系具体实施。各系要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行政副主任任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各系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系评审工作组要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批复后发放。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由各系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后,各系应当加强对获奖学生在消费方面的引导和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