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规范、有序、公正地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定及方法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6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本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财务部、后勤资产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行政副主任和教学副主任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辅导员组成的系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及部分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初步评定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等级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生活俭朴,消费水平与家庭经济条件相符。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是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认定的基础上按确定的相应档次和标准而发放的资助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将名额下达各系。
第九条 个人申请。根据《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认定的基础上获得资格的学生,向所在班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条 班级初审。各班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对班级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汇总,结合学生在班级内日常表现,并广泛听取意见,召开班会集体讨论,参加班会的人数必须达到全班人数的90%,表决时必须2/3以上的学生通过。
第十一条 所在系评选。各系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各班级所上交初审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参照学生综合表小以及学业成绩,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召开会议,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上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院审核。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十三条 学院公示。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上报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以冲抵学费或按月发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的形式,由学院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发放:
1.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而保留学籍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早晚自习出勤率下降,明显低于班级平均出勤率者;
4.有明显异常消费现象者;
5.毕业班级学生中由招生就业处联系到单位实习就业,并获得报酬者(从此月开始停发)。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发放:
1.考试作弊者;
2.在校期间有酗酒、抽烟、打架、校外包夜上网、在外租房及其它违犯学校管理制度,受到处分或通报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各项费用者。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复查一次,若家庭经济状况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而发生变化,则对档次和标准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刻苦学习。
第二十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定顺利进行,各系要做好学生综合表现记录,记录每个学生参加活动、违纪、旷课、早晚自习等日常表现。
第二十二条 评定工作要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参加评定人员、评定过程、评定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听取学生对评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以及申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